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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经常把专利侵权判定方式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混淆,拿技术特征来作对比。殊不知,这种判断方式,其实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而侵权与否的判断,则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与现实产品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侵权判定方式做出任何规定,仅一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在专利代理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方式。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执业律师更加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的解释”,甚至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解答、或者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文件,更加细致的解释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专利侵权,此次先简谈两条司法解释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是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必须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与专利法中强调的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相一致,确保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内容,它以技术特征的形式清晰界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边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构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单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只有通过全面审查这些技术特征,才能准确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技术特征的分解不是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从专利法原理看,技术步骤顺序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本质上涉及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如果步骤顺序对实现专利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则应当将其视为限定条件;反之,如果顺序变化不影响技术效果,则不应构成限定。当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直接、明确地推断出特定顺序时,该顺序应当被认定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这体现了专利法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全面审查要求,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合理性。专利法在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新颖性以及侵权认定时,常常需要参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第十一条解释中提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正是这一概念的体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与专利技术相关领域的普通知识和技能,能够理解专利技术内容并实施该技术的人。在判断方法专利步骤顺序是否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时,需要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和推断。这种判断方式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了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方法专利步骤顺序问题在化学、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尤为突出。例如,在化学合成方法中,反应步骤的顺序改变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产物;在制药工艺中,某些处理步骤的前后调整可能影响药品的纯度和疗效。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关联性,步骤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可能存在条件依赖、反馈循环等复杂结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确立,为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专利是否侵权的判定,不是对技术特征作简单的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明确专利权边界,要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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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质量提升中的支撑作用,推动专利导航成果有效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5年北京市专利导航项目征集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产业规划类项目: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分析全球产业发展与专利布局的互动关系;通过分析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专利控制力主体的相关活动,判断产业发展方向,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文件和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建议。
园区产业支撑类项目:分析本市重点产业园区相关技术领域在全球、全国产业整体态势,梳理园区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统计园区相关专利数据、存在问题,找准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方向,确定专利导航分析的边界和需求,形成产业分析报告,为各产业园区创新发展提出建议。
企业经营类项目:以支撑本市企业投资并购、上市、技术创新等经营活动为目标,以专利数据为基础,通过评价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实力,排查市场风险,为投资并购决策或企业上市、技术创新等提供建议。
产品研发活动类项目:围绕本市创新主体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活动需求,以技术、产品开发为目标,以专利数据为基础,通过与产业、市场、政策等信息的关联分析,提出产品开发方向、技术研发路径、风险规避、技术合作主体、遴选技术合作对象,提供可行性研发报告等建议。
二、申报主体
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
三、申报要求
根据《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的相关要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专利导航实施方案具备明确的进度和时间节点,成本支出管理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合理。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具体、预期良好。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鼓励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龙头领军企业、行业协会、具备较强能力的科研机构申报参与。
(二)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包括可量化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专利导航项目的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以及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后产生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成果,专利导航结论及建议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信息资源及检索工具。组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数据处理人员、专利导航分析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在内的专业团队,明确组织模式和任务分工,职责清晰,并为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完善的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四)对产出的专利导航成果,具有推广应用的基础条件和具体举措。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实施专利导航,共同申报。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质信誉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工作经验、近三年参与完成1项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同一申报单位仅能承担一个项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核,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形成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二)立项公示。项目申报立项结果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签订项目合同。
(三)签订任务书。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资格。
(四)实施验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对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组对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五、经费保障
对通过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验收的承接单位,支持标准为: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支持;园区产业支撑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支持;产品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项目管理要求
(一)承接产业规划类和园区产业支撑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全部或部分导航成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制定详细、具有实操性的专利导航成果推广方案,在完成导航项目验收3个月内,组织至少1场包括召开发布会、宣讲、路演等形式在内的专利导航成果推广活动,并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形成相应的应用反馈报告报我局。
承接企业经营类和产品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在完成导航项目验收3个月内,应将导航成果嵌入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全过程,制定应用实施方案,并以内部文件或合同形式予以固化,并于完成后一周内形成相应的应用反馈报告报我局。
(二)对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我局保留收回已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的权利,并取消三年内申报我局相关项目的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验收后,我局有权使用全部或部分导航成果。
七、申报方式
所有申报材料应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北京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进行申请。
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八、相关说明
对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支持或委托。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55536329(项目申报期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14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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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性,节约申请获权程序,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作出以下提醒:
1.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是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尽量避免引入与技术方案无关的内容,尤其是说明书背景技术和附图部分。
2.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及相应文件,说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时应围绕技术内容开展,尽量避免引入政治、经济、文化等与技术不直接相关的信息。
3.对于说明书附图,建议仅在与保护范围紧密相关时引入地图。确需引入时,申请人应使用标准地图,例如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标准地图服务系统”(http://bzdt.ch.mnr.gov.cn/)获取,以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标准地图为基础制作附图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1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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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5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所以在下证之前要缴纳一次办登费后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通过审核后才需缴纳办登费,所以在申请专利时还未确定是否通过审核,就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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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B.企业: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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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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