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这也是通常说的“一发明创造一申请”原则。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对于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一件专利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主动分案)或者依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被动分案)。

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其中,原申请中已提交的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视为已提交,例如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等。


常见的分案申请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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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b.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其余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并列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具体而言,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进而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对于因为修改而删除的权利要求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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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专利申请的类别(由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因此分案申请的类别也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提交的申请⽂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4)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超过上述时间规定的,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5)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日。


也就是说,母案申请要求分案申请的,除满足时间期限的要求外,其首要前提是需要保证母案申请状态是没有确定的;对于母案申请的状态已经确定的,则不能进行分案申请,如前述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母案申请,由于其状态已经确定,因此,不能满足状态未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驳回案件,不仅在复审期限届满前可以进行分案申请,而且在复审阶段及行政诉讼阶段均可进行分案申请;对于视撤的母案申请,可以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后进行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以原申请为基础经过核实。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


关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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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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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案申请为原申请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请所享有的优先权;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分案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取决于原申请中优先权的状态:如果原申请要求了某项优先权,并且该项优先权成立,则分案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保留该优先权日;而如果原申请并不享有某项优先权,则分案申请也并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

由于分案申请的本质是一个独立的新申请,其优先权声明的提出时机也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



与此同时,分案申请又具有区别于一般专利申请的特殊性,如果分案申请提交时未提出优先权声明,但分案申请的内容又实际涉及到优先权的,那么分案申请如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则在后续的实审程序中,原申请可能对分案申请的新颖性构成影响的,对于这种情况,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际审查流程中,也会给予申请人以救济的途径,给予申请人恢复该项优先权的机会。申请人可主动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