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本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定性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在专利权人依据有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作出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否定结论,就认定该权利人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
2.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裁判要旨】
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3.附履行条件判决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
【裁判要旨】
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处理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再1号
【裁判要旨】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有关执行款一般应由执行法院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责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人民法院也可视情在再审判决中责令返还。
2.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5.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作出一类声明的处理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3号
【裁判要旨】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规定期限内正确登记专利信息,但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已先行作出一类声明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及时申请变更其声明类型。如仿制药申请人申请将其一类声明变更为四类声明,或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申请变更,或申请变更为其他错误声明,则对于专利权利人提起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6.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药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的处理
【案号】
(2023)京73民初855号
【裁判要旨】
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药品审评审批部门审查药品能否获批上市的技术方案作为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理依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及时、如实向人民法院说明对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有影响的技术方案变更情况,否则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用途专利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案号】
(2022)苏05民初925号
【裁判要旨】
用途发明专利是基于已知的化合物,发现其新的用途而形成的发明创造,其核心并不在于已知化合物本身,而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的发现和应用。如果“老药新用”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提出发明构思、对具体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实质性改进以及阶段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列为发明人。
8.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和侵权判断
【案号】
(2022)沪73知民初223号
【裁判要旨】
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可以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发明主题、权利要求中有关安装等关系的描述,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在考虑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关使用环境特征时,不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具有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构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
9.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
【裁判要旨】
1.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2.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10.专利无效审查口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接受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87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而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无论有关删除系专利权人当庭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应予接受;当庭未提交替换页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替换页,则可视为专利权人未依法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11.是否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672号
【裁判要旨】
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专利视图、使用状态图以及一般常识,该外观设计专利附图所示外观设计仍然存在多种设计可能的,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未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商标案件审判
12.认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需要考虑的因素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1号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备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即商品来源于某特定产地;二是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三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
1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18号
【裁判要旨】
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需要平衡好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在先使用虽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时间,且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明知或应知等情形的,不宜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14.景区名称正当使用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12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仅将标识用于指代景区名称,或用于说明、描述该景区具有的相关内容和特点,未超出必要限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属于对该标识正当、合理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5.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时应优先根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
(2023)最高法民再178号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合理许可费用作为计算方式。只有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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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