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属于宁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一年及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且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宁波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五)原则上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拥有三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六)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动态备案条件。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我中心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服务管理办法》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