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快速预审预约方式的通告

近期,有少数创新主体及代理机构采用非常规手段进行快速预审预约,严重扰乱了正常预审工作秩序,影响了其它创新主体正常享受预审服务,极大地降低了广大创新主体预审体验。

我中心已对此类事项进行调查(《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常规手段干扰正常预审工作秩序行为的通告》),现将调查期间(不超过30天)预审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1. 暂停各类专利预审通道,重新恢复后具体工作模式另行通知。


2. 对已完成补充预约及高质量申请池内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集中提案预审。


调查期间,鼓励各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供证据线索,一经核实,我中心将在预审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服务。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8日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常规手段干扰正常预审工作秩序行为的通告

近期,有少数创新主体及代理机构采用非常规手段进行快速预审预约,严重扰乱了正常预审工作秩序,影响了其它创新主体正常享受预审服务,极大地降低了广大创新主体预审体验。


针对此类情况,我中心已着手开展相关核查。在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已初步锁定部分创新主体及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第十条第三款、《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暂停了预审服务。请所涉创新主体或代理机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所有提供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名。


(一)未使用非常规手段干扰正常预审工作的,应提起申诉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使用了非常规手段干扰正常预审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应予以答复并在答复中提供非常规手段来源、途径及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对今后依法合规开展预审申请工作作出书面承诺;

(三)拒不承认且不理会本通告的,按照《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对其停止预审服务;

(四)拒不承认,进行申诉且申诉不成立的,按照《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停止预审服务并上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望广大创新主体引以为戒,共同维护正常预审工作秩序,使其能够更为有效地服务创新创造。

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包含但不限于“黄牛”、“黑中介”等)。线索应尽量详细,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举报人我中心将严格保密,并对线索及时登记、认真开展核查。对于提供相关举报线索的主体,一经核实,我中心将在预审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服务。

特此通告。

举报、联系电话:0351-7030318

邮箱:ZGSXBHZX@163.com(邮件主题名称为:申诉、答复或举报+代理机构或申请主体)

来信请寄: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清控创新基地D座12层(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附件: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6日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及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山西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工作开展,更好服务我省涉及新能源产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的创新主体,确保将有限预审资源用于确有创新能力和创新需求的创新主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以及《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要求,山西保护中心对此前开展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的有关通知进行修订,形成《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及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工作办法》,现予公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及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工作办法

2.山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表

3.山西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单位名单(截止2024年6月26日)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及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工作办法

为满足山西省涉及新能源产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预审的需求,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山西保护中心”)长期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为方便我省企事业单位提交专利预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可在预审系统中注册账号代为办理预审事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备案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备案受理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新能源产业或现代装备制造产业;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人员;

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事业单位备案所需材料

1.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在系统内填报并寄送纸件,必须加盖公章。

4.用以证明具备研发能力的其他材料,例如:至少三名主要研发人员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记录、学历学位证明、承担主要业务内容或项目的工作履历证明;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可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具备研发能力的材料。(该证明材料须寄送加盖公章的纸件,无需在系统中填报)

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备案申请的,视为备案申请未提出。

二、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受理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3.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所需材料

1.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在系统内填报,必须加盖公章。

三、受理流程

山西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企事业单位备案通过,届时,用户注册账号的手机号会收到通知短信。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审核平均处理周期为半个月,山西保护中心将根据工作安排,对通过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公示。

山西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预审注册通过。

四、注意事项

(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的创新主体应具备基本的创新能力,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或研发活动,严禁空壳公司进行备案;确保所填基本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实际在职的工作人员。若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查实,给予暂停或取消备案资格处理。

(二)妥善保存账号密码

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仅能通过一次预审备案(每个账号下可创建多个子账号供内部不同团队或部门使用),创新主体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山西保护中心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预审账号专职负责人员在发生离职、岗位调整时应将账号密码作妥善交接。

山西保护中心不再受理账号找回的口头请求,忘记账号及注册账号手机号的,需向山西保护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方可找回。

(三)配合中心相关工作

山西保护中心会不定期对已备案创新主体进行经营情况排查、业务服务问卷调查、邀请参与培训宣贯等,备案创新主体应积极配合山西保护中心相关工作,屡次不配合或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列入观察名单,经查实无预审服务需求或拒不配合维持正常预审工作秩序的,给予暂停或取消备案资格处理。

五、邮寄联系方式

联系人:保护中心预审备案

联系电话:0351-703028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12层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保护中心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的《中国(山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中国(山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长期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及2022年11月11日发布的《用户备案须知》随即废止。



来源: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